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并以书面的形式表现出来。那么这样的财产协议在离婚时的效力又如何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夫妻财产协议原则上有效,但是如果违背了《合同法》、《民法总则》以及《婚姻法》的规定则也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2010年2月,小周(女方)与小王(男方)自由恋爱,很快便进入热恋,于是双方便在2011年结婚,婚后生活很好,不就小周便怀孕了,于是在2012年生了个儿子王佳,孩子出生后小周便把工作辞去了,在家尽心尽力的照顾孩子和家庭。
夫妻两人在2013年订立财产协议,约定:涉案财产中的三套房产归小周所有(第一套房为小王婚前购买的,登记在小王的名下,贷款已还清;第二套房为婚后购买的,目前正在还贷,登记在双方名下;第三套房为婚后购买的,登记在小王、小周及两人之子王佳名下),对外全部债务小王偿还(包括在银行的剩余贷款)。之后生活还算过得不错,但是好景不长,就在2014年,小周认为小王有外遇,两人矛盾不断。后小周诉至原法院要求与小王离婚,并按照协议分割夫妻财产。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二人的财产协议因有失公平,法院不予采纳。基于公平的原则,确定各自所得财产的份额,判决涉案房产中第一套房产归小王所有,但小王应向小周支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小周支出的部分;第二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套房产为小王、小周与王佳共同所有。在本案中,小周,小王协议约定夫妻的财产都由女方小周所得,而男方小王则承担主要债务,所以此协议显失公平,所以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沪律网提示:夫妻财产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其既有人身属性,也有财产属性,因此夫妻财产协议不仅要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还要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要求,没有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出现。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和《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在显示公平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利益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的财产协议违背了夫妻婚姻关系的平等原则,显示公平而不能被法院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