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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为儿子买的房属于儿子儿媳的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19-04-17 15:17:3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05 ℃

    如今的婚姻中,男方父母出资为儿子购房结婚的现象非常的普遍,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以前,各地的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到此类房产问题时的认定方法并不统一,但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后,此类房产的所有权已经明确,男方父母不必再担心自己一生的积蓄随着儿子的离婚而打了水漂。

    父母为儿子买的房属于儿子儿媳的共同财产吗

    胡先生(化名)与赵女士在2004年登记结婚。虽然结了婚,但是因为二人没有属于自己的房产而与胡先生的父母生活在一起,这使赵女士感到十分别扭。时间一长,赵女士的家人也有了意见,这使胡先生顿感压力巨大。看到自己的儿子如此为难,胡先生的父母也不好受,恰巧2007年他们所居住的房子赶上了拆迁,开发商一次性补偿了他们150余万元。于是胡先生的父母提出用其中的100万元为小两口在望京附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老两口用剩余的钱加上一辈子的积蓄在燕郊购买了另一处商品房供自己居住。但没想到胡先生与赵女士却在去年11月因为第三者的问题闹起了离婚。而他们所居住的房子到底应该归谁所有的问题成了最大的分歧。胡先生认为购买该房产的钱是自己的父母用开发商拆掉他们原有住房的补偿款给儿女出资购买的,而且房产证登记的也是自己一个人的名字,所以该房产只可能是自己或自己父母的,与赵女士无关。而赵女士认为虽然胡先生说的是事实,但买房的时候自己是出了力的,而且为装修自己也出了资,所以这房子自己也有份儿。二人为此闹到了法庭。而胡先生的父母当然站在了自己儿子的一边,并表示愿意出庭作证,证明该房产是专门为自己儿子购买的,而且有银行汇款记录证明购房款是老人从自己账户中划出的。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该房产归胡先生所有,胡先生仅需就房屋装修部分的价值对赵女士进行补偿共计3万元。

    沪律网提示: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关键是看购房的出资以及房屋证上的登记,对于房屋的装修、维护等的出资,不应当作为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依据,在对房屋进行分割时,房屋所有人应当对出资装修和维护的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的房屋系胡先生的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上也只有胡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因此应当认定为该房屋属于胡先生的个人财产,其中赵女士主张的装修房屋的出资,不影响该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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