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对房屋的权属争议往往会层出不穷,城中村改造房、小产权房、拆迁安置房等其他类型的房产数量剧增,逐渐成为当下热点和实务中的棘手问题。上海离婚律师指出离婚案件涉及较大的家庭因素,对于存在争议较多的房屋法院在审理时应当更加注重调解。
男方隋某婚前于郑州市经开区宅基地上修建北房五间、南房五间,与张某登记结婚后,双方陆续在院内建东西厢房各两间、院外建房六间、将原有的北房五间拆除翻建为上下二层北房十间、将原有的南房五间进行装修和扩建。后男方隋某与拆迁腾退办公室签订《房屋搬迁腾退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安置人口分别为男方、女方、两位女儿、女儿女婿共5人,并明确了各个房间的补偿价格。男方在领取腾退补偿款后,用补偿款购买回迁安置房屋一套。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女方起诉要求分割腾退补偿款及定向安置房屋一套。郑州法院认为:一、隋某在与张某结婚前有北房五间、南房五间,属于隋某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应当析出。虽然双方婚后对五间北房进行了翻建,但是属于对房屋的添附,并不因此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故一层北房五间为隋某的婚前财产;二、男方在离婚前将北方五间封闭成二层,对应的面积认定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建,封闭面积所对应的补偿款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三、对于东、西厢房和南房扩建的部分以及院外六间应为张某、隋某婚姻存续期间所建,对应的房屋结构款和区位补偿款应当平均分割;四、关于回迁安置房屋:隋某购买该房屋时使用了张某购房指标,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男方隋某向女方张某支付补偿款。
沪律网提示:如果夫妻一方获得了安置房的指标,也作为被安置人口,那么其对该房屋的权益也应当被维护,应当拥有相应面积或者比例的房屋份额。如果一方对房屋有添置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则应当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分割比例和倾斜度,各地法官有自由裁量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涉及到家庭成员的利益,所有安置对象都对拆迁安置房或补偿款享有利益。故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拆迁房屋处理的,只要关系到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利,法院会最大限度的进行调解,而对涉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拆迁房屋的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另案提起分家析产之诉,而后在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中,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