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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纸业公司被诉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9-04-27 17:27:5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34 ℃

吴某诉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一审判决后,西城纸业公司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西城纸业公司以此为由撤回上诉,该和解协议法院未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之后西城纸业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吴某只得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人员提醒说,西城纸业官司的做法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西城纸业公司被诉合同纠纷

吴某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某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2004年开始,吴某出售废书给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简称西城纸业公司)。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某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某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某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吴某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西城纸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某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某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某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2010年7月7日,法院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某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上海合同法律师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吴某与西城纸业公司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沪律网提示: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被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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