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民事案件,判决支持原告覃某的诉讼请求,即覃某与被告龙某在2012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属有效合同。在庭上龙某辩称,当时为躲债才与覃某签协议假离婚。
据了解,覃某与龙某于2007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又在2011年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将共有的一套商品房归覃某及女儿所有。离婚后不久,覃某就要求龙某协助办理房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没有进行协助,因此被覃某告上法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龙某辩称,双方之所以协议离婚,是因为他身负外债,将房屋归妻子及女儿所有,是为了躲避债务,双方的离婚是假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覃某与被告龙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第三人利益,属有效协议。同时,案件中诉争的房屋,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无论哪一方交纳了购房的首付款,均不影响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至于龙某的假离婚一说,不仅没有相应证据佐证,而且这一辩解也是违反诚实信用及公序良俗原则的违法行为,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