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的女孩夏静(化名)与63岁的老板张富华(化名)相识,先后从开房发生性关系到确立恋爱关系,从频繁吵架再到签订结婚协议,闹着恋人之间各种复杂曲折的情感纠纷。交往一年多后,老板离婚并称在女孩身上花去了近百万,但女孩仍未与老板结婚。突然一天,女孩被公安局刑侦队列为诈骗犯罪嫌疑人,并被网上追逃。(4月24日 华声在线)
暂不谈女孩与老板之间的爱恨纠葛,笔者对于刑侦支队和派出所在此事中扮演的角色感到好奇。如果说刚开始的时候因为法院的判决或者张某的报案而介入,那倒也是情有可原,可是后来既然二人又几经“复合”,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所谓的“诈骗案”其实不过是两人的正常争吵,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可以结案。在这种情况下,公安部门还有必要再介入此事吗?
公安机关不是公证处,却又为何一而再再而三的见证“婚姻协议”的签订?而婚姻岂是一纸协议就能保障的?笔者认为,所谓的“骗婚嫌疑”,不过是张某利用法律的漏洞所强加的“婚姻枷锁”。张、夏二人彼此了解,又存在“剪不断理还乱”的婚恋关系,即便是存在骗婚的可能,那也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公安机关似乎被人狠狠地玩了一把“借势”的游戏。
纵观事态的发展,无论是夏某的拜金主义,还是张某乱搞男女关系的作为,都着实令人不齿,虽然我们不期望诈骗的发生,但是如果能通过这件事给予二人一个教训,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协议婚姻”合法与否,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拿法律当儿戏,玩弄执法机关的行为确是人们所不能容忍的。一方面,法律具有严肃性。张某借用法律的威势,一而再再而三地与夏某签订“结婚协议”,实际上是借执法机关之手行个人方便之实,这是对法律的践踏,更是对执法机关的愚弄。另一方面,公安部门的被动执法凸显体制漏洞。既然存在法院认定的“民间借贷纠纷”的前科,公安部门何以仍以诈骗案进行处理?所谓的“部门联动”“前期侦查”,难道也仅仅是一句空话?
婚姻不是生意,婚姻更不能买卖。我们不知道这件事的最终结果将如何,但是就目前而言,女孩已经有分手的意愿,却被公安机关“见证”的结婚协议所困扰,而这份“困扰”是原本就不应该存在的,不是吗?
法律不是某些人的私人工具,执法机关更不应被人无情的利用。维护治安、严肃法纪是执法者的责任与义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西方不良思想的侵入,类似“协议婚姻”的闹剧可能会越来越多,而这,也许仅仅是一个开始、一种考验,扪心自问:我们准备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