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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去世,子女争抢名下房产
发布时间:2019-05-10 21:10:0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42 ℃

杨某与孙某收养了多名子女,其中履历上仅显示了其与三个子女的收养关系。孙某因病去世后,其收养子女及儿媳对其名下房产产生纠纷其儿媳被诉至法院。最后,其养子小杨获得房产。与法院判决相反,律师认为其儿媳魏某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不是小杨。

因病去世,子女争抢名下房产

杨某与孙某这对革命夫妻,解放后定居于上海 ,由于未生育子女,年近50岁时,两人便资助了一些经济上比较有困难的亲戚的子女。从夫妇两人干部履历表显示被收养的孩子有三人。其中两个是一对亲兄妹,是孙某的侄孙、侄孙女,哥哥收养后改名叫小杨,妹妹收养后改名叫小孙。另一个被收养的男孩也是跟养母姓的,叫小孙某(小孙某与前妻生有一子小陈后离婚,与魏某再婚。小陈现定居于加拿大)。此外,夫妇俩还资助了两个孩子,名叫杨泽某、杨素某,但两人与夫妇俩均未有收养关系的记录。孙某出资购买了上海 市丝绸进出口公司的一套公房并登记为产权人,后小孙某与魏某出资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2005年4月23日,小孙某因病死亡。2006年,孙某因病死亡、未留遗嘱。之后,上述子女就上述房屋的继承发生纠纷,养子女小杨、小孙将儿媳魏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孙某名下的房产进行遗产分割,同时杨泽某、杨素某也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了诉讼。法院经审理,做出如下判决:1、确认小杨第一继承人身份,争议房屋归小杨所有。2、魏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争议房屋腾退交予小杨。

上海继承律师认为:儿媳魏某虽工作、生活于金山,但依然经常探望孙某,给予其生活、精神上的照顾和慰籍,在其患病期间除每周前往看望、更自行出资派专人照料。因此,魏某在经济和劳务上对孙某的照顾行为已经符合最高院关于“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条件,应认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沪律网提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只是被继承人抚养的对象,且无证据证实其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不具有继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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