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前妻离婚时,法院判决其与前妻共有的房产归黄某所有,但他需要支付43万余元房屋补偿款给前妻。不料他卖掉房屋后,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后来法院曾多次催促,黄某仍未履行义务,最后,黄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集美法院受到了审判。黄某前妻的权益也因此得以维护,但他自己,肯定没想到自己行为会造成这样的后果,实属得不偿失。
黄某与小玲自由恋爱于2006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婚后,两人共同购买了位于集美区的一套房屋。后来,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小玲两次向集美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抚养婚生子,由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2016年10月,集美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小玲抚养,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夫妻共有的房产归黄某所有,黄某应支付小玲43万余元的房屋补偿款。离婚案判决生效后不久,黄某就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进行变卖,但是,他拿到卖房款后,却未向小玲支付房屋补偿款。为此,阿玲向集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集美法院多次向黄某发出执行通知,并电话告诫黄某拒不执行判决的法律后果,但黄某既不执行判决亦不到庭接受调查。最终,鉴于黄某在明显有能力执行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性质恶劣,法院将黄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移送公安机关。随后,黄某很快被警方抓获并起诉到法院。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某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夫妻双方离婚时,其共有的房屋本就应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首先是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很明显本案属于协议不成的情况。因此,当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即有履行判决的义务,但黄某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导致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 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沪律网提示:完全有能力执行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