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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医院坠楼身亡,证实与院方无关
发布时间:2019-05-07 21:07:1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03 ℃

王某某因患抑郁症、糖尿病等住院,入院时,其配偶丁某某与医院签订了《开放病房住院协议》。之后王某某坠楼自杀,丁某某起诉医院。法院最后根据相关规定及双方此前所签订的协议,驳回了丁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中,医院已尽其注意义务,而丁某某在相关协议中签字,表明其已知相关情形,且王某某坠楼地点是其有意选择,与医院无关。因此,丁某某的诉求被驳回。

妻子医院坠楼身亡,证实与院方无关

2017年10月17日,王某某因情绪低、烦躁伴躯体不适3月入合肥四院住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抑郁症、糖尿病、颈动脉硬化伴斑块形成、脑梗塞。随后在被告处进行治疗,入院当日,王某某被安排在开放式病房治疗。王某某的配偶丁某某在《开放病房住院协议》上签字。住院期间,患者情绪不稳定,出现过多次自杀行为。之后,王某某于后勤服务之用的膳食楼天台坠楼身亡。于是,丁某某将医院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坠楼显系自杀,而就此危险及防范,院方已经充分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且其家属已在相关通知书中签字,可以认定为家属已经知道相关情形。虽然患者系在医院内坠楼身亡,但其坠楼位置并不属于其住院治疗的区域,而是患者有意选择的位置,与院方并无关系,而且,院方已经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站在中立的角度来看,院方的治疗和管理均无过错。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丁某某的诉讼请求。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指出:大部分人认为患者是相对弱势的群体,所以会更关注患者的权利。但是一旦不合理的拔高了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以悲剧的发生反向推理,不仅有损个案正义,更可能导致院方在治疗时产生更多的忧虑,从而更加不利于患者。而且院方为了注意义务所增加的成本,最后也要由患者承担,损害公共利益。所以,应该合理分配医院和患者的注意义务,以保障其权利。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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