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得知丈夫突患脑溢血短时间无法康复的情况下,向某经过与承办法官的沟通,撤回了离婚诉讼。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杨桥法庭通过析法明理,成功劝退一起离婚纠纷案。上海离婚律师认为一日夫妻百日恩,离婚实乃最后的无奈之举,尤其是在一方有难的情况下,另一方更加不能弃之而去。
原告向某于 1997 年通过别人介绍认识被告刘某,并于同年在当地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个男孩。被告虽然一直在外面工作,但并没有为家中生活提供多少经济帮助,反而在银行负债 9 万余元。婚后两人难免为家事发生争吵,但因无法及时化解,矛盾升级为打架。之后,被告索性对家中事情不管不问,小孩也由原告及被告父母照管,两人分居已久。原告认为两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大儿子已经成年,小儿子由自己抚养,被告每月支付 500 元抚养费。债务自己也自愿承担一半。原告向某原本以为等着开庭,但在开庭前一天其大儿子打来电话告知父亲突发脑溢血正在医院抢救,根本无法参加庭审活动。鉴于不可抗力因素,承办法院官建议等被告病情稳定之后再决定开庭时间,原告可以申请延期开庭。被告在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后没有完全康复,医院建议家中疗养。了解情况后,承办法官认为,被告康复期较长,这个时候原告提出离婚既不利于他的康复,也不利于整个家庭的和谐,于是向原告提出是否可以考虑撤诉,等被告身体状况稍好之后再协商离婚,如果实在不行再起诉也可以。原告向某坦言,被告现在这种情况也不是自己愿意看到的,毕竟夫妻一场共同生活了 20 多年,也不忍心让他的父母及自己的孩子为其决定离婚的事再操心,自己愿意撤诉,等他康复之后再谈也行。这是给他一个机会,也是给自己一个机会,更是为了家庭和谐。
沪律网提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离婚诉讼的关键标准。离婚诉讼中,调解是前置程序,如果经过法院的调解,院在处理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达成非离不可的地步,那么离婚诉讼就能调解成功。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刘某固然对家庭没有承担应尽的义务,存在着过错,并且夫妻两人分居已久,夫妻感情已经淡化,法院通常会判决离婚。但是本案中出现刘某病重的特殊情况,向某撤回离婚起诉的行为是为了家庭和婚姻,是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