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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了逃避债务离婚时将财产留给女方
发布时间:2019-05-13 21:13:0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12 ℃

欠了钱还不上,就通过离婚的方式将大额的财产转给另一方,这是不少老赖惯用的套路。如皋法院前不久处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撤销了被告应炫(化名)和王凰(化名)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打破了应炫企图借此逃债的如意算盘。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借离婚逃避债务的方式,虽然不违反法律,但是会极大的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一定要从诚实守信和保护第三方利益的角度出发。

男子为了逃避债务离婚时将财产留给女方

如皋人钱天、钱地先后分别借款给同村人应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到期后应炫以各种理由拖着不还。钱天、钱地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令应炫归还钱天本金35万元及利息,归还钱地本金40万元及利息。两案生效后,应炫并未自觉履行。经多方打探,原来,应炫名下的多处财产此时已经“不翼而飞”。原来2017年6月28日,应炫与王凰签订离婚协议,其中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仅有位于昆山与位于常熟的房产各一套归男方应炫所有。但钱天、钱地了解到,应炫、王凰在2016年已将昆山及常熟的两套房产卖了,离婚协议中所列应炫所得财产纯属子虚乌有。 2018年6月,钱天、钱地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应炫、王凰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应炫与王凰签订离婚协议时,将绝大部分财产处理给被告王凰,二人的行为显属恶意串通,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意图造成应炫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以逃避债务,这不仅对钱天、钱地等人享有的债权造成了损害,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沪律网提示:根据《合同法》以及《民法总则》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过恶意串通的方式,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这是出于保护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以及维护民法中的公平平等和诚实信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离婚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因此其不仅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还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应炫和王凰双方以离婚协议的方式,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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