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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给女儿女婿购房算赠与
发布时间:2019-05-16 21:16:1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91 ℃

岳父为女儿女婿购房出钱,但是女儿和女婿最终因感情不合而离婚,岳父就将女儿女婿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归还自己为他们购买房子出的钱。但是经过法院查明发现,岳父和女儿在女儿和女婿闹离婚后就补签了借条,女婿对此毫不知情,法院最终判决这笔出资款的性质是赠与。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金钱往来,很难在赠与和借贷之间区分,因此需要客观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岳父给女儿女婿购房算赠与

邬大爷经营着一家家族企业,2006年,他的女儿邬小妹与同在企业工作的徐小弟相识相恋,随后登记结婚。2011年,邬大爷出资为夫妻俩购置别墅,包括装修等,前前后后花费了近300万元,房子登记在夫妻俩名下。到了2016年,邬大爷却一纸诉状把邬小妹和徐小弟告上法院,称当时的购房款是女儿、女婿向他借的钱,之后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不愿意归还,并向法院出具了五张借条。而所谓“不愿还款”的邬小妹,对这些借条的真实性毫无异议。经法院调查,五张借条中有四张都是在2014年2月3日这一天补充签署的,且借条上只有邬小妹的签名,并没有徐小弟的签名。后发现,因涉及相关财产分割事宜,邬小妹与徐小弟的离婚诉讼也在法院审理当中。据徐小弟在庭审时陈述,邬大爷出具的借条,他不但没有签字,而且从头到尾一无所知,他认为,原告主张的借款关系并不存在,本案产生的实质原因是涉及两被告之间因为离婚,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邬小妹在庭审中陈述,房子总价要600余万元,后来的贷款也有一部分是邬大爷偿还的。对此,被告徐小弟辩称,2005年起他就在原告的家族企业上班,2009年开始从事销售业务,从2010年开始销售业务每年3000万,创收利润是300多万,当时所有的工资业务费全部由被告邬小妹所有,所以邬小妹所说的无力购买房屋肯定是不成立的。法院审理查明,邬大爷出资购房时与两被告并无借贷合意。2011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在为案涉房屋出资时,未与被告约定该出资系借款,事后与被告邬小妹单方办理借款手续的原因是2014年初两被告感情发生矛盾,原告看其感情不好就提出房子的事情要立下字据。该补办借款手续的行为亦未征得被告徐小弟同意,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关于案涉款项的出资不符合借款合同的定义,双方之间并未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考虑到社会风俗习惯以及现有证据,法院难以采信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因原告主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故对于原告主张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沪律网提示:结婚后,父母为夫妻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为登记于两被告名下的案涉房屋购买、装修、还贷进行出资,该出资应当视作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赠与是典型的实践合同,被赠与的标的物一经交付合同即完成。本案中,案涉房屋已经登记在两被告名下,原告对案涉房屋在购买、装修、还贷等支出款项也已经完成,该赠与行为已经生效。补签的五份《借条》和《归还借款协议书》,没有通知被告徐小弟参与,也没有征得被告徐小弟的同意,该补签行为不能将该出资的性质由赠与转化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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