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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家庭遗产继承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9-05-12 21:12:1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17 ℃

继承纠纷案件往往是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发生的,解决起来并不容易,若再有被继承人离婚和再婚等情形,则会使纠纷更加的复杂,上海遗产律师指出离婚和再婚影响的只是夫妻关系的变动,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子女仍有权继承离婚父母或者再婚父母的遗产。

重组家庭遗产继承起纠纷

2018年1月,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里,张娟一家因为财产继承权的问题对簿公堂。张娟一家是重组家庭,张娟父亲叫张大海,继母叫孟晓玲。张娟继母所生的弟弟叫张东,生母所生的弟弟叫张林。1997年,张大海与前任妻子离婚,次年与比他小10岁的孟晓玲再婚。2014年下半年,张大海被查出胃癌,半年后去世。2016年,张娟张林姐弟偶然发现,继母孟晓玲在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到房管局将父亲张大海生前和孟晓玲共同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人更改为孟晓玲和张东。这个房子,是张大海生前和孟晓玲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内唯一的一个商品房。张娟姐弟了解到,在更改房屋所有权前,继母孟晓玲先对房屋做了公证。在公证处的资料显示,参与公证的有孟晓玲和儿子张东以及张大海的父母,他们都向公证处证明张大海和孟晓玲是一婚,并且只有一个孩子张东。同时,张大海的父母表示放弃对张大海的遗产。于是,孟晓玲就把写有自己名字的房产证更名为她和儿子张东共有。张娟姐弟认为,他们的生母虽然是张大海的前妻,但是继母孟晓玲向公证处证明自己和张大海是一婚,并且只有一个孩子张东的做法,否定了张娟姐弟作为张大海子女存在的事实,侵犯了张娟姐弟的合法继承权。

张娟、张林姐弟找到了南昌县公证处说明了被侵犯继承权利的相关情况,公证处于2017年2月做出了撤销两份公证书的决定。但是,房管局说住房公积金已经被孟晓玲拿走,房屋的房产证已经下发,无法恢复。于是,张娟姐弟一纸诉状,将继母及弟弟张东告上了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孟晓玲突然向法院出示了离婚调解书,说她与张大海二人早在1998年就已离婚,而张娟姐弟所争的房产实为2003年自己出钱购买,写的也是自己的名字。属于离婚后个人财产,与张大海无关,不能算作遗产,张娟姐弟二人对这套房子没有继承权。不过,法官在审核材料的过程中发现,孟晓玲提供的离婚调解书时间为1998年的8月,向公证处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上的结婚时间为1998年的10月,结婚日期在离婚日期之后,这显然不合常理。为了弄清楚两人真实的婚姻状况,法院查看了孟晓玲和张大海结婚证的原件。发现孟晓玲提供的结婚证原件上的日期为1998年6月1日,但法官仔细辨别发现,结婚证原件日期中的数字 “6” 有涂改过的痕迹。对此,孟晓玲承认,结婚证上的日期是她自己将10月1日涂改为6月1日的。法院综合考虑了孟晓玲的陈述以及各方面实际情况,对孟晓玲和张大海的婚姻状况重新进行了梳理,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进行了重新判定。对于诉争的房屋,张大海和孟晓玲各占一半所有权。张大海的一部分,也就是房子的1/2才能作为遗产。张大海的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孟晓玲、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子女张娟张林以及与再婚妻子孟晓玲所生的儿子张东共6人。但由于张大海父母放弃继承权,剩下4个人均分,每个人得房屋总数的1/8。2018年3月,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诉争的那套房屋属于张大海的一半份额中,由张娟和张林分别享有1/4的所有权份额。也就是说张娟姐弟各自得到诉争的房屋整套房产的1/8份额。同时,关于张大海的其他财产方面,孟晓玲需支付给张娟姐弟3.8万多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再次提起上诉。

沪律网提示:在继承中,要特别注意夫妻一方死亡,夫妻的共同财产作为遗产继承时,要分出尚未死亡一方的财产,因为作为继承对象的遗产必然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非个人财产不能将其作为遗产继承。

《继承法》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上海遗产律师表示:本案中孟晓玲为了获得涉案的全部房产,而对证据材料进行修改和伪造,损害了其他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情形严重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不存在遗嘱,因此涉案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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