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和张女士本是一对令人羡慕的夫妻,婚后两人却因为思想观念等的不同而逐渐起了矛盾,两人最终一拍两散,协议离婚了,因胡先生急着出国,便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都留给了张女士,那么离婚协议中是否能够处置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离婚协议中可以处置一方的个人财产,其法律效力类似于赠与的法律效力。
胡先生和张女士是高中同学并且是情侣,大学毕业后胡先生在美国留学两年后归来,两人顺利结了婚。婚后,受到西方环境和文化熏陶的胡先生已经对国内的生活环境不太习惯,在公司,他有话直说的性格偶尔也让同事下不来台,久而久之,同事开始与他疏远。胡先生经常向张女士抱怨,国内的环境、人际关系都过于复杂,这让张女士很不舒服。她觉得,胡先生在国外短短两年就不满意国内的条件,未免太敏感苛刻,另一方面,胡先生的抱怨让张女士觉得生活质量下降好像是自己的错误一样。两人一起生活了一年以后,胡先生提出出国读博士的建议。可张女士的工作和生活都在这座城市步入了正轨,她不愿意出国深造定居,僵持不下的两人决定协议离婚。离婚时的胡先生非常大度,他念及张女士多年的感情,便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婚前自己名下的住房和家电都归张女士所有,在民政局办理离婚之后,毅然出国。此刻,双方的父母还蒙在鼓里,直到当地房价上涨,胡先生的父母想让他们把房子变卖之后置换时,才知道两人已经离了婚。于是,胡先生的父母把张女士告上了法庭,他们提出这套房子是他们的,只不过当初以儿子的名义出资购买而已。最终张女士获得了胜诉,拿到了离婚协议中确定给她的那套房子。
沪律网提示:本案中胡先生的父母主张他们才是实质所有权人,需要提供出资凭证和代持协议等证据,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确认所有权或要求赔偿损失,当然一般而言侵犯他们权益的人是代持人也就是胡先生,而非张女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的房屋是胡先生家人在婚前出资购买的,属于胡先生的个人财产,但是胡先生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将房屋给了张女士,并且完成了变更登记,该房屋就属于张女士所有,实际出资的胡先生父母无权主张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