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继承了自己爷爷奶奶的一套房屋,但是其妻子邓小姐认为这套房屋属于他俩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指出要分割这套房产,但是孙先生拿出了两位老人立下的遗嘱,上面写着孙先生继承的这套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在婚内夫妻一方通过继承获得的遗产,究竟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产财产,需要根据被继承人的意思以及遗嘱的内容来界定。
孙先生父母早年离异,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工作后由于无房居住仍和爷爷奶奶住在一起。老人特别疼爱孙子,孙先生也非常孝顺,一直无微不至地照顾老人生活。2014年孙先生和邓小姐结婚,因双方收入水平均不理想,婚后两人依然和孙先生爷爷奶奶居住在一起。然而邓小姐却经常因为一些琐事与老两口发生摩擦,关系比较紧张。2015年,两位老人自感年岁已高,前往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两人的房屋遗赠给孙先生,并指明属于其个人财产,不作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2017年两位老人相继离世,孙先生通过公证遗嘱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登记在了自己个人名下。2017年底,邓小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孙先生继承的房产。
沪律网提示:婚内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或者赠与所获得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地指出该部分财产只归夫妻一方,否则即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内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为原则,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认定为例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孙先生的爷爷奶奶通过公证遗嘱,指定遗产归孙先生个人所有,不作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表述,应当属于明确指定给夫妻一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邓小姐无权要求分割该套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