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有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如果需要分割的,则首先应由双方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则应确定该房屋是否办理了合同备案,若已办理备案则可主张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若既未办理产权证书也未办理合同备案,同时也未协商确定处理方案,则当事人应在办理产权证书后另行起诉进行分割。
原告叶某甲与被告叶某乙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月1日办理登记手续结婚。双方于2004年12月1日生育长女叶某丁,2008年2月14日生育次子叶某丙。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发生吵闹。另外,由于被告叶某乙存在其它恶习,不关心原告及女儿的生活,不承担家庭责任。据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叶某丙、叶某丁由原告抚养,并承担子女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位于黄陂区天河街白桥村姚家田有住房(面积202.5平方米),未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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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上述事例中,涉案的房屋现状及权属不明确,受理法院不应当进行处理,双方当事人可以等到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