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人们的风险意识变得越来越强烈,保险作为规避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也变得越来越普遍。但是,很多人在牵涉到离婚时,往往会忽略保险的分割与处理。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提醒道,保险必须在离婚时一并明确地处理好,以避免在离婚后索要无果最终诉至法院的局面。
宋某与陈某2005年1月登记结婚,都是再婚。这段婚姻维持了八年多,期间没有生育子女。 2013年8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但是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后来,原告宋某才意识到自己犯了错,忽略了双方在婚姻期间一份重要的共同财产——保险。办案法官介绍,2009年2月,被告陈某作为投保人,宋某作为被保险人,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分红型)人身保险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原告,身故保险受益人为被告,交费年期5年,并于同年 2月 17日、2010年 4月、2011年4月、2012年2月、2013年3月各交纳保费15487.5元。后来,宋某意识到这笔财产的存在,并多次与陈某协商分割,但都遭到陈某拒绝。 2017年5月,陈某将这份保险合同解除,退保金54878.65元打至个人银行账户。多次索要无果后,宋某诉至市北区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要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原、被告原是夫妻关系,于2013年8月协议离婚,当时未处理财产纠纷,现原告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处理。对于原告主张的保单权益,根据当事人陈述和证据显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保险合同并交纳保费,现该合同已终止,退回的现金价值54878.65元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所以该保单现金价值原、被告各享有50%。
沪律网提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的人身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是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则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离婚时,仍然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若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个人保险费,则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当及时地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经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