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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家,男方索要彩礼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9-05-25 22:25:4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14 ℃

吴某(化名)与外籍男士菲力(化名)结婚。婚后两人却因为各种因素互生嫌隙,吴某因此提出离婚,却因财产分配问题,尤其在彩礼的问题上双方产生纠纷。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彩礼作为民间婚姻的一种传承,其带来的问题一直颇受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男方索要彩礼被法院驳回

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吴某与菲力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吴某说,由于双方的生活环境和习惯不同,再加上菲力有严重的迷信思想,一定要自己为他生下生肖为“马”的儿子,导致自己多次流产,对自己的身体和精神都造成了严重伤害。2016年9月12日,吴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被驳回。吴某表示,从那之后,菲力不但没有与吴某改善关系,还多次发短信威胁、辱骂她,因此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吴某与菲力在结婚后,以吴某的名义在思明区购买了一套房产。这套一起购买的房产在俩人离婚后,归属权应如何分配成了一个大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菲力提供的四张房产卖方开具的49万元收条均有相应金额的现金支取或转账记录。首付中50万元有1万元认定为吴某出资,后续吴某又偿还了22万元。讼争房产以111万元购入,菲力首付49万元对应44.14%的产权份额,而吴某所支付的23万元对应35.14%产权,剩余39万元贷款所对应的产权平均分配给双方。法院判决,因菲力所占份额较高,房产归他,应补偿吴某产权份额对价257万余元。另外,俩人共同购买的车辆归吴某,其应偿还菲力6万余元。除此之外,对于菲力曾提出的,吴某应返还订婚彩礼的三套首饰这一说法,被法院驳回。

沪律网提示:诉讼离婚的一个关键认定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而夫妻感情破裂会因为不同的婚姻而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生育子女的问题上产生较大的分歧,影响了正常的夫妻感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吴某和菲力已经登记结婚,并且已经共同生活过,菲力给付给吴某彩礼也没有造成菲力的生活困难,因此在离婚时,菲力提出的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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