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最好能够一并地处理财产分割的问题,以避免日后再出现纠纷,那么在离婚时没有分割的共同财产,日后有了纠纷,是否还能有救济的措施呢?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在离婚时没有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后可以继续主张分割的权利。
李菲和张海(均为化名)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双方感情不合,于2001年5月经法院调解自愿离婚。早在1998年1月,李菲以15.47万元购买单位宿舍1402室,1999年张海向单位购买海珠区昌岗东路的501房。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没有就上述财产进行处理。2002年,李菲到国外读书并取得外国国籍,之后定居国外。二人均再婚和生育子女,张海和家人一直住在1402室。2010年12月,张海将昌岗东路501房出售他人。李菲得知后认为,上述两套房屋均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1402室的使用权归自己,同时要求取得501房的房款四分之三。法院认为,昌岗东路501房,是二人在婚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查明501房出售价为113.8万元,张海应将50%的房价款56.9万元分割给李菲。关于1402室,考虑到双方在离婚后各自组织家庭和生育子女,张海及其亲属现居住在1402室,目前没有其他房屋居住,而李菲从2002年起出国后已在国外定居。因此确定上述房屋由张海方居住使用。张海应对占用李菲的50%使用权部份支付房屋使用费,判决其逐月支付。
沪律网提示: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在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在离婚后一方也可以主张对其进行分割,并且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也即可以在离婚后任何时候主张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的昌岗东路501房和1402房都属于李菲和张海的共同财产,两人在离婚时未对上述房产进行分割,在离婚后任何一方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都可以提出分割,另一方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