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对夫妻在离婚后,男方担心自己的房产会归女方和前夫所生的儿子所有而拒绝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婚姻律师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拘束力,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签订协议时也不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形,离婚协议即为有效。
王某和林某于2007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并未生育共同子女,王某婚前育有一子取名王甲,跟随原、被告共同生活。2014年12月,王某和林某在平江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位于南江镇某村房屋一栋归男方拥有,各自债务由各自承担,男方补助女方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于2015年12月10日之前付清”。此后,林某陆续向王某支付了20000元。后因林某担心自己过世后房产会由王甲继承,林某拒绝继续支付余款。经法院释法解疑,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林某分两期向王某支付余款110000元。
沪律网提示:离婚协议作为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债务清偿等问题达成的协议,既具有财产属性,也具有人身属性,经过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离婚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除非离婚协议在签订时具有欺诈和胁迫等情形,当事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但协议中的内容不能履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