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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能否撤销
发布时间:2019-05-24 22:24:5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58 ℃

男子因沉迷赌博,妻子无奈之下离了婚,两人将婚后购买的房屋留给了儿子,但是男子却又后悔,不愿意将已经赠与给儿子的房屋卖出,那么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给未成年子女的约定是否能够撤销呢?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在婚姻中的赠与是具有道德义务的赠与,不能随意地撤销。

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能否撤销

赖某与章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生育一子赖小某。婚后,因赖某沉迷于赌博,无心经营家庭,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2018年6月,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双方出资购买的房产一套归儿子赖小某所有。后赖某反悔,不愿将房产赠与赖小某并要求将房产挂牌出售,章某对此坚决反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能否撤销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赖某有权撤销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该房产系赖某与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赠与应得到赖某的同意,在房产权属尚未转移的情况下,赖某有权撤销赠与。第二种意见认为,赖某无权要求撤销对赖小某的赠与。赖某与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处置具有目的性、整体性、伦理性,在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赖某不可要求撤销。

沪律网提示:夫妻在离婚时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有目的的赠与,是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的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并且在离婚协议中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房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房产的行为不能随意地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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