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了逃避债务,和妻子假离婚,并且将房产和车辆都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转给了妻子,待处理完债务之后,两人如约复了婚,但是复婚后的生活过的并不理想,很快女方又提出了离婚,这时候男方才发现自己不能再获得房产和车辆的任何份额了。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假离婚会产生真离婚的法律效力,其中的财产分割带来的风险和问题很大,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竺某辰与吕某燕于200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一对双胞胎。竺某辰原来在机关单位工作,后来辞职下海经商,和朋友一起开了一家商贸公司。2005年夏天的一天,竺某辰朋友蔡某找到他,因为蔡某曾公司需要资金现在想向別人借贷,需要一个担保人。考虑到蔡某曾是己多年的朋友,竺某辰就同意做了他的担保人。天有不测风云,2006年初蔡某曾借款归还不出,债权人找到竺某辰要求他还钱。竺某辰就找到了蔡某曾,蔡某曾表示自己目前确实也还不出这个钱,于是竺某辰想到了离婚逃债的想法。2006年10月,竺某辰与吕某燕在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达成如下协议:1.现位于本市某区的房产、汽车、存款及其他家庭财产归女方所有;2.两个子女归女方抚养,男方毎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为了使外人觉得自己确实离婚了,竺某辰和吕某燕搬离了原来的住处,原来的房子出租用于补贴自己租房的费用。经过二年多的诉讼调解等手续,最终蔡某曾偿还了全部债务。躲过一劫的竺某辰和吕某燕于2009年2月办理了复婚手续。但是复婚后两人因为经济问题和生活上的问题经常吵架,吕某燕便提出了离婚,竺某辰并不同意,于是吕某燕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一审未判决双方离婚。2012年3月吕某燕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吕某燕提出,双方此前曾经办理过一次离婚,当时协议约定婚姻期间内取得的房产汽车等归自己所有,两年后双方复婚,现在双方感情破裂,诉讼离婚,因为第一次协议离婚时财产已经归自己,复婚后该些财产即为自己婚前财产,现在双方离婚,房产、汽车等财产仍应当归原告所有。被告竺某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他认为双方第一次协议离婚是为了逃避债务,财产分割协议也是虚假的。双方第一次离婚后仍一起共同生活,说明双方实际上并未离婚,所以财产分割协议也是无效的。法院审理后认为,现在并无直接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分的条款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也无法证明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故协议中涉及财产处分的条款有效。因此,根据离婚协议,两人第一次离婚时的财产,在两人复婚后就成了原告的婚前财产。依照法律法规,两人再次离婚后这些财产还应属于原吿所有。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系争房产汽车归原告所有。
沪律网提示:夫妻一方在婚前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里的婚前是广义上的婚前,包括结婚前和复婚前,因此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又复婚的,在离婚后复婚前获得的财产也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竺某辰与吕某燕在第一次离婚时虽然约定了是假离婚,但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离婚具有法律效力,对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房产和车辆归吕某燕所有,即使复婚,仍属于其个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