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岳先生为找回和妻子的爱情,应妻子的要求离婚后重新开始,不料在他看来的假戏却成真,双方关系日益恶化。近日岳先生为变更已经签订的离婚协议、降低抚养费将前妻诉至西城法院。
岳先生与张女士2007年结婚,2008年育有一女,因张女士痴迷购物,每晚十点多才回家,自己常网上聊天打发时间。后被妻子得知,双方关系恶化。张女士提出离婚,并说自己并不想离婚,只是想像电视剧里一样,希望离婚后岳先生重新追求自己,让她感受到婚前的幸福,于是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后,二人仍同居,但张女士并没有试图寻找失去的感情,与岳先生的感情日益变差。岳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变更自己非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请求重新分割财产和降低抚养费数额。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办理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可是,签了离婚协议之后还能否反悔呢?
一、离婚本身不能反悔
双方离婚后其夫妻关系解除部分立刻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由此可知,复婚不仅必须双方自愿,还必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二、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反悔
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主要涉及抚养权和抚养费。如果依原协议履行严重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或抚养费明显偏低,另一方随时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或增加抚养费。
三、财产分割协议原则上不能反悔
实践中,有的人为了达到迅速离婚的目的,将大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答应给予对方,而一旦达到离婚目的,反过来又以显失公平等为由起诉。法律显然不能支持这种不诚信的行为。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该解释第九条还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由上可见,一方面,离婚协议一旦订立,双方即应当遵守,当事人因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一方面,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而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协议,因此,如果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是受理的,不过在查明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协议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则会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