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因婚后的一套房屋权属争执不下起诉何某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分割该房屋,双方对该房屋权属问题持不同意见,后经法院审理,认定该房屋为何某与金某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本案的焦点在于,对登记于何某名下的房改房的权属认定问题,需清楚的是房改房屋具有一定特殊性。
何某和老伴金某结婚四十余年,2015年两人都从单位退休,本是准备安享晚年的岁数,但两人确经常因为琐事争吵导致感情破裂,金某因婚后的一套房屋权属争执不下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来何某和金某结婚前一直以个人名义承租单位分配给其居住的一套两居室公房,90年代该公房进行房改,何某以成本价购得,购房款何某称是向其父母借的,他认为应当属于其个人出资购得,且房改后房屋登记在何某个人名下,该房屋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金某则坚持认为该房改房屋购买时是两个人以共同财产出资购得,且折算了金某16年的工龄和职级,应当按照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金某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房改房屋。最终,法院依据《婚姻法》相关条例及司法解释,判决该房改房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尽管何某购买的该房屋婚前由其个人承租,但何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购房款来源属于个人财产,即使如何某所讲,购房款是向其父母所借,也只是产生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所以购房款项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尽管房改后产权登记在何某名下,但也应当认定该房屋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沪律网提示: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住用一定年限后,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关税费后,即可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