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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捉奸,情妇逃跑时意外坠楼身亡
    发布时间:2019-06-07 07:07:4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59 ℃

    2018 年 2 月 2 日凌晨,湖南永州江华县一家酒店 12 楼突然响起了急促的踹门声。不久后,酒店保安发现有人坠楼身亡。两起事件因为一场 “捉奸” 行动联系在一起:丈夫发现妻子出轨找到酒店,房间内妻子的情夫企图从从窗逃走,却意外坠楼身亡。日前,永州江华县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捉奸的丈夫和出轨的妻子都成了被告,情夫家属将他们和酒店方一起诉至法院,索赔共计86万余元。上海刑事律师对法院最终判决只有酒店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表示赞同。

    丈夫捉奸,情妇逃跑时意外坠楼身亡

    36岁的李浩(化名)发现妻子王娟(化名)有了外遇,王娟的情人名叫张成(化名),两人各自都有家庭。2018年2月1日,李浩回到江华县,但没有告诉王娟,而是晚上8时左右在王娟的店门口等着。当晚11时左右,王娟与张成两人相约开房。见王娟动身离开,李浩尾随其后,发现妻子来到了一家酒店。当晚11时12分,王娟在这家酒店开了房。李浩在证实了王娟、张成已经进了酒店房间后,打电话邀来四个朋友打算捉奸。1时8分,李浩与朋友们进入酒店,1时15分来到12楼。为了确认妻子具体在哪个房间,李浩打通她的手机,通过听手机铃声确认位置在 1212 号房间。随后,愤怒的李浩与朋友们轮流用脚踢门,将房门踢开并冲进房间,发现房间内空无一人。李浩等人四处寻找。看到卫生间的门反锁,李浩踢了踢门,王娟打开了门,但卫生间里只有她。张成去了哪里?李浩猜测其躲到了隔壁,于是让其中一个朋友去一楼前台拿房卡,待朋友到达一楼前台后,意外从保安口中得知有人从楼上掉下来了。得到消息后,李浩等人立刻从 12 楼下来。经辨认,坠楼的男子正是张成。张成死后,他的家属将李浩、王娟、当时帮李浩一起捉奸的四人及酒店方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从监控视频与被告的询问笔录里,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李浩等5人与张成之间有接触或见面。李浩等人踢门行为不一定使张成的生命受到威胁。张成坠楼行为是自主选择的结果。张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12楼与地面的高度。张成与王娟深夜在酒店房间的行为是不道德、不正当的行为,是受到道德谴责的行为,被人发现后要承担受到社会谴责的风险,这种风险从王娟、张成进入房间时已经存在,并不是因为被告踢门的行为而产生。张成在室外留下痕迹的地方,是在飘窗外东侧存放空调的空调架的玻璃上,可以说明张成已经离开1212房间。被告踢开门进入后,没有证据证实与张成有接触。张成推开窗户,从窗户离开房间的行为,没有受到外力胁迫,是张成的自主行为。此外,王娟开房的行为,不能对张成的生命引起伤害和威胁,进入房间是张成自愿的行为。综上,张成的死亡与被告李浩等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李浩等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不过,法院审理认为,经公安调查报告载明,酒店房间的窗台高度为0.58m,窗内外无护栏。综合考虑,被告酒店承担5%赔偿责任,即为40502.85元。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在刑法的理论中有一个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概念,在本案中也可以引用该理论。张成虽然是因害怕奸情的曝光,在李浩等人踹门的时候选择从窗户逃走,但是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来讲,其应当对从窗户逃走存在坠楼的风险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其不幸坠楼的结果是自己导致的,与李浩等人踹门以及王娟的行为都不存在着因果关系,故李浩和王娟等人不用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沪律网提示:张成的死是因为其自陷风险,与李浩、王娟以及酒店都不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李浩和王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酒店负有保障入住人安全的义务,其在高层的窗户没有安装防护栏,说明安全防患的措施不够,从这一点看,酒店需要对张成的死承担一定的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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