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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出租房后生病,租客起诉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19-06-08 07:08:4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62 ℃

租客入住出租房后频发呼吸道感染,怀疑是因为出租房室内甲醛超标,那么房主是否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呢?租客又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来救济呢?上海合同律师指出在房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保证出租的房屋适于居住的义务,若出租的房租造成承租人人身损害的,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入住出租房后生病,租客起诉解除合同

2018年5月3日,章先生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次日,章先生与女友倪小姐入住该房屋。“一住进去,就感觉咽喉痛咳嗽。”章先生说,医院诊断其为呼吸道感染,随后几天发烧发热。同时,女友倪小姐也出现了发热症状,并伴有呕吐腹泻。在医生的建议下,章先生与女友搬出了出租房,搬离后不久两人就康复了。同年6月,其委托了江苏某监测技术公司对房屋进行空气质量检测。检测显示,出租房厨房甲醛超标1.27倍,卧室甲醛超标2.6倍;章先生8月又委托温州某监测技术公司对房屋进行空气质量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厨房甲醛超标1.825倍,卧室甲醛超标1.975倍。根据两份检测报告,章先生认为该出租房不适宜居住,便找王先生协商赔偿,但因协商不成引发了诉争。9月29日,章先生到鹿城区法院起诉王先生,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租金、押金,赔偿医疗费等合计约3.38万元。房东王先生辩称,他同意退还未到期房租,但认为章先生与女友的身体状况与出租房的空气质量没有必然联系。理由是,出租的这套房子并非新房,之前一直有对外出租,没有发生同类情况。王先生认为,章先生提供的检测报告不适用于房屋交付使用后非装修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日常生活中如燃烧、烹调和吸烟等情况都可能造成污染。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审理中,原、被告经协商于2018年10月20日解除房屋租赁协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讼争房屋甲醛是否超标的问题,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均未对室内甲醛进行鉴定,可见原、被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现被告主张甲醛超标的原因在于原告的非合理使用导致,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拒绝对涉案房屋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故法院推定被告提供的涉案房屋不能满足承租人的居住需求,原告章先生应当支付自承租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租金5787元,被告王先生应当退还剩余部分的租金及押金。因原告章先生的两次检测具有重复性,所以双方应各承担一次检测费用。在赔偿医药费的争议上,原告章先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所以不能证明空气质量不合格是导致原告生病的唯一原因,且原告自身存在“肺部感染”的病史。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先生返还原告章先生剩余租金及押金共计1.38万余元,同时赔偿原告章先生检测费1680元,对于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5月9日,该案件二审已经生效。

上海合同律师表示:虽然出租房中的甲醛指数超标,但是章先生没有证明系甲醛超标导致其呼吸道感染,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主张的赔偿医药费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沪律网提示:本案中的解除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故章先生并不能主张王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承租人对于房屋的质量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否则因房屋质量产生合同纠纷时,承租人一方的举证责任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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