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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争吵而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9-06-06 07:06:5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68 ℃

    杜某某起诉离婚称,自己与丈夫两次结婚,双方感情一直不和,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动辄拳脚相加。最后,法院审理认为家庭都会有矛盾,但不至于离婚,只是沟通出现的问题。刘某某常年在外挣钱,而杜某某照顾家中,两人也因此失去了很多能彼此交流的机会,才会导致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引发争吵。

    因争吵而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

    杜某某和刘某某于2000年在原达拉特旗敖包梁乡登记结婚,2007年时因感情不和离婚,2008年3月14日复婚,双方在达拉特旗民政局重新登记结婚。两人于2001年12月26日生育长子取名小刘某,于2008年9月9日生育次子取名小刘。后杜某某起诉离婚,请求:1、判令自己与刘某某离婚;2、婚生长子小刘某现年17岁由刘某某抚养,次子小刘由杜某某抚养,刘某某每月负担2000元抚养费;3、依法分割家庭财产24万元;4诉讼费由刘某某承担。杜某某称刘某某平时对杜某某不关心,在生病的时候也不照顾杜某某,言语上对杜某某不好,偶尔还会动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离婚,刘某某不认可杜某某的离婚理由,因为刘某某在外面挣钱,在经济上也没有控制过杜某某,杜某某生病也积极地带她去医院,只是在语言沟通上有问题,但没有动手打人。关于两人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刘某某陈述有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李快圪卜一套平房,买的时候15万元,没有房产证,还有宝来牌小轿车一辆,登记所有人为刘某某,还有敖包梁的平房一套,上述财产价值24万元。刘某某对上述财产认可,辩称李快圪卜的房子还欠人家9万元,敖包梁的房子第一次离婚时给了大儿子小刘某,都没有房产证,宝来车是登记在了刘某某名下。关于共同债权及债务:杜某某陈述没有债权,刘某某在煤矿入股10万元,挣了22万元,债务有向银行贷款10万元。刘某某辩称,银行贷款10万元就是因入股贩煤生意,没有收益,后把入股的钱拿出来已经还清了贷款,没有债权,债务有买李快圪卜的房子欠9万元。两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财产情况及债权债务。最终,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只是出现了沟通问题,驳回离婚请求。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夫妻之间长时间缺少交流、沟通,容易在不理解对方做法的情况下引发矛盾,使彼此发生争吵,从而影响夫妻双方的感情;同时,缺少交流、沟通会给夫妻双方一种与对方距离越来越远的感觉,长此以往,对于夫妻双方感情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夫妻两人之间的交流少不可少的。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沪律网提示: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感情已破裂”,其他情况一般是能调解则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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