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结婚14年患病无法自理,丈夫还殴打自己,自3年前父母将自己接到娘家居住后,丈夫就对自己不管不问。故王某忍无可忍,将丈夫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给付自2016年10月起的生活费、护理费和医疗费。最终,法院依法支持王某的部分请求。李某对王某不管不理的行为不仅违背人情伦理,同时也是违法行为。
王某(女)和李某结婚十四年育有一子。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婚后,王某患上Wernicke脑病和视神经萎缩(双侧)疾病。2016年,王某的病情越来越严重,生活无法自理。2016年10月,王某被父母接走。自此以后,李某再没有对王某尽扶养义务。2018年,李某曾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庭审中,李某称,可以将王某接走生活,但自己没有能力负担王某的生活的各项支出。之后,王某将丈夫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给付自2016年10月起的生活费、护理费和医疗费 。最终,法院依法支持王某的部分请求,判处李某每月给付王女士生活费和护理费1000元,医疗费按实际发生数额给付。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 本案中,王某患有Wernicke脑病和视神经萎缩(双侧)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李某作为丈夫理应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关爱对方,相互扶持,在经济上给付王某一定的扶养费,加上自2016年10月6日至今李某未尽夫妻间扶养义务,故王某的请求,于法有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沪律网提示:抚养义务一般是指父母之于子女的义务,而子女对父母则是赡养义务,但是,夫妻双方同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