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与陈某都是再婚,婚后两人有两处房产,登记在邓某名下,之后两人先后离世,两人曾立下遗嘱,将其中一处房产赠与小邓夫妻,二人去世后,因遗产继承问题引发了纠纷,遂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依照遗嘱分割了两处房产。
邓某与陈某都是再婚夫妻 ,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自家宅基地 上建造了两处房屋。其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均为邓某。之后陈某和邓某相继去世。邓某的儿子小邓和媳妇王某一直与两位老人共同生活,赡养老人 ,两位老人去世后,他二人就居住在老人留下的房屋里。2009年,陈某的两个儿子李某和李某某诉至法院 ,提出要对母亲与继父的两处房产 进行分割。在法庭上,小邓拿出了父亲与继母生前订立并进行了公证的遗嘱,内容是因小邓夫妻一直对两位老人尽赡养 义务且关系十分融洽,所以两位老人便将其中一处房产无偿赠与 ??邓夫妻。但因种种客观原因,双方一直没有办理产权 过户手续。李某和李某某则辩称,该赠与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这套房屋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最终,法院依法做出判决:一、赠与合同有效,该处房屋产权归邓某某夫妻所有;二、其他遗产由小邓、李某、李某某共同继承,因小邓夫妻在两位老人生前尽到了赡养义务,而李某、李某某未尽赡养义务 ,故而在小邓的继承份额要高于其他两人。
上海继承纠纷律师表示:案中,小邓夫妻向法院提交了邓某、陈某二人的赠与遗嘱及公证书,足以证明将涉及房产赠与小邓夫妻是邓某与陈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尽管,小邓夫妻因种种客观原因未办理房产产权过户,但这并不影响赠与遗嘱的效力。法院应尊重邓某、陈某的意愿,所以,涉及房产应由小邓夫妻继承。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4款: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沪律网提示:为了保证所立遗嘱的有效性,最好能对遗嘱进行公证。当然,公证遗嘱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