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丈夫去世后,继续与其公公张某等共同居住生活,照顾张某的饮食起居,张某住院期间,李某也同两位小叔子轮流照顾并承担部分医疗费,没想到,张某过世后,两位小叔子不分配张某遗产给李某,李某只得上诉,最终,法院依据《婚姻法》及李某实际对张某的赡养情况,判决李某有继承权。
张某和老伴有三个儿子。他的老伴早逝,大儿子也于2006年亡故,其妻李某在丈夫去世后同张某继续共同居住生活,并与张某另外两个儿子一起承担了赡养的义务。张某生病住院期间,李某与两位小叔子轮流伺候,并承担了相应医疗费等。张某的遗产中有十万元现金,但两位小叔子不同意分配给李某,因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作为继承人与张某的另外两个儿子共同继承张某的遗产十万元现金。
上海继承纠纷律师指出:李某对张某之间虽然只存在姻亲关系而无血缘关系,但她在丈夫去世后没有选择离开,而是继续同张某共同居住生活,照顾张某的饮食起居,与两位小叔子一起承担赡养义务,并且在张某生病住院时,与两位小叔子轮流照顾张某,还承担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可视为尽主要的赡养义务,故其要求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张某遗产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1款: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3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沪律网提示:丧偶后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支持、精神抚慰,使其安度晚年,可视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