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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协议离婚程序
发布时间:2017-04-23 04:2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3 ℃

  摘要: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 本人的结婚证;

  (三)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1]。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δ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四十九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第五十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第五十一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五十二条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五)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特殊人群办理程序

  现役军人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立法对于军婚问题始终给予特殊保护,这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传统。新《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的范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复员、和转业军人及在军事单λ中工作并δ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不包括在内。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Υ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λ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劳教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国务院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劳动教养的适用范Χ是那些实施了Υ法犯罪行为,但不需要给予刑罚处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又失之过轻的Υ法犯罪分子。劳动教养并不是刑事处罚,故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离婚问题,应与处理一般公民的离婚问题相同。不同的是,劳教人员应先向所在的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所处执行”,再履行离婚登记手续。

  华侨

  其属于涉外婚姻,依据《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国内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时,华侨所持的身份证应该是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双方均为华侨,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如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均无异议,双方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双方均为居住国外的华侨,原则上向其居住国的有关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居住国因某种原因不能受理的,如果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双方可回国内原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他们原先是在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使、领馆办理离婚登记。

  双方均为回国定居华侨,应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驻外人员

  应比照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留学生夫妻双方要求离婚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双方在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均无异议,在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情况下,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如协议离婚双方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直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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