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介公司同辜某及骆某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按照约定中介公司处理房屋漏水事宜后,辜某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但双方对该中介公司是否处理房屋漏水事宜完毕有争议。法院审理时,双方都提交了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最终,经二审调解,双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辜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一半居间费用的调解协议。
2012年12月,某中介公司与辜某及出卖人骆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骆某将思明区的一套房产卖给辜某。合同约定,某中介公司协助出售方处理房产漏水事宜,漏水事宜处理完毕当日,辜某应向中介方支付中介服务费(含代办费)合计2万元。骆某将该房产交付给辜某后,辜某支付中介费5000元。之后,双方对某中介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处理诉争房产的漏水问题、漏水问题是否已经处理完毕产生争议,某中介公司遂诉请法院判令辜某支付中介费。某中介公司向法院提供照片和情况说明拟证明其已对房产的漏水问题进行处理。辜某认为中介公司并未配合处理漏水问题,并向法院提交漏水示意图、照片、装修费用等证据,拟证明房屋漏水问题在交房时仍存在,其为处理漏水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且现还存在漏水问题。双方一直争执不下,后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辜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一半居间费用的调解协议。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认为:依法签订合同的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某中介公司和辜某都提交自己一定的证据以证明各自对房屋漏水问题的表述的真实性,但涉及房屋签订合同时的漏水情况无法举证,并且,现在房屋已经重新装修,所以,辜某称某中介公司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说法有待商榷。
《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沪律网提示:合同一旦生效,万不能抱有草草履行合同义务的侥幸心理,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都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