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子,并且登记在一方名下,在婚后的房屋出租收益应该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二审改判一审判决,认定房屋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解释到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之所以不同,是因为对房屋租金的性质认定不同。
小龙和小阳在2014年登记结婚,婚前小阳购买了一套价值66万余元的房子,其中贷款20万元,并从2015年1月起每月归还房贷。同年4月,夫妻俩将房子出租给别人,每月收到的租金用于偿还贷款。三年多过去了,夫妻二人因生活矛盾产生隔阂并分居。2017年5月,小龙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对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予以分割。而小阳认为房子是她婚前买的,婚后每月还贷的钱款也以租金归还了,没有额外支用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需要与小龙分割。一审法院认为,自2015年4月起,每月租金数额与还贷数额相当,因为租金是房屋的孳息,租金的性质应与房屋一致,是小阳的个人财产。但2015年1月至3月期间的还贷属于夫妻共同还贷,还贷金额及相应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对半分割,最终判决小阳给付小龙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分割款5700元。小龙和小阳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小龙认为,房屋存在婚后出租和还贷的事实,这些租金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审认定有误。小阳却认为,房租应当是她的个人财产,原审认定正确。双方一致认可房屋目前市值为110万元。法院另查明,从2015年4月至2018年6月,房屋共还本金和利息9万余元。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是小阳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但房屋婚后出租取得的收益,并非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这些租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认为租金是小阳的个人财产理由欠妥。从目前小阳归还房屋贷款的资金流水和归还款项而言,存在用租金还贷的情况,而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原审法院对该收益的认定有误,所以判定房屋婚后还贷的款项及增值款项上,原审法院判定的数额不当。2015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还贷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还贷,上海一中院遂依法改判小阳给付小龙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分割款7万余元。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对于房屋的租金是否属于法定孳息,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议,这也导致了在认定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所产生的租金的性质上,各地的法院判决存在差异,个人认为可以采取折中的观点,即夫妻另一方如果对房屋出租有付出较大贡献的,则可以以投资性收益认定,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者就以法定孳息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沪律网提示: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质和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比如母鸡下的鸡蛋,母牛产下的小牛等;而法定孳息是指不使用原本所获得的对价,如银行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