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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公证时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发布时间:2017-04-26 11:26: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8 ℃

      离婚协议公证时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结婚证.

      2、子女的户籍证明.

      3、离婚协议草稿(如当事人书写有困难,公证员可以代写).

      4、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材料,如房地产权证,车辆行驶证,存单等.

      5、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离婚协议并不需要进行公证,但必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并领取离婚证后才开始生效。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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