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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财产不例外,终究还是被分割
发布时间:2019-07-10 15:10:4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30 ℃

黄某与丈夫结婚十几年,因为夫妻两人相处时间少,导致夫妻感情变得淡薄,二人决定协议离婚。离婚后,黄某发现前夫竟在离婚前瞒着自己买了一套房,之后,她便起诉到法院,要分割该房屋。最后,根据《婚姻法》规定及双方的举证情况,法院调解后,其前夫给予黄某补偿。黄某前夫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是本案的焦点。

隐藏财产不例外,终究还是被分割

黄某(女)与刘某于2003年结婚。婚后为了生活,刘某来到省会成市打拼,黄某则留在老家照顾孩子。随着时间的推移,刘某的事业小有成就,也越来越忙,无法抽出时间来陪伴黄某与孩子,导致夫妻感情慢慢地淡薄,矛盾日益增多。双方于2014年8月选择协议离婚。2015年3月黄某意外发现双方离婚前刘某曾在未告知其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而这套商品房的存在,黄某在离婚时并不知晓,刘某也未提及过,导致双方协议离婚时未对该共有财产进行分割。2015年4月黄某在律师的协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套商品房。刘某辩称该套房产系他人借用其名义购买的,其不享有该套房产的所有权,更不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之后,依据《婚姻法》规定及双方举证情况,经法院调解,刘某给予黄某补偿。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认为:本案争议房产系刘某在与黄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且双方对该财产没有约定,应当认定为刘某与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刘某在双方协议离婚时,故意隐藏了该套房产的存在,损害了黄某的合法权益,并且刘某虽辩称是他人借用自己名义购买,却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此举带来的不利后果。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1款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沪律网提醒:如果要求分割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发现该财产后两年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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