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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父母遗产,输给“兄弟”
发布时间:2019-07-03 16:03:4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17 ℃

张某明将张某利、张某旗、张某华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对关于张某某和刘某凤名下的5号房产重新分割。法院最终驳回张某明的诉求。案中张某明极力证明自己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和自己对其母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但最终仍因为证据的证据力不足,其诉求未达到法院的支持。

争父母遗产,输给“兄弟”

张某明、张某利、张某旗、张某华系被继承人张某某、刘某凤婚生子女,2003年12月张某某病逝,2012年8月1日刘某凤病逝,二人生前享有5号房产4间。2012年5月,张某利作为原告以张某华、张某旗为被告向东城区法院提起继承诉讼,后经调解书确定:“一、刘某凤名下的北京市东城区5号房号为3的北房四间,其中北房东数第一间归张某华所有,北房东数第二间归张某旗所有,北房东数第三间归张某利所有;北房东数第四间归张某华、张某旗共有,二人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二、201年12月31日前张某旗、张某华各给付张某利经济补偿款三万元;……”2013年12月20日,张某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表示自己对刘某凤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请求:1、依法撤销民事调解书;2、5号房产按法定继承;3、诉讼费由对方承担。还想法院提交了户口本、派出所证明、职工登记表、村委会证明等以证明自己为法定继承人。但张某利、张某华、张某旗不占同他的说法。最终,法院依据《收养法》、《继承法》相关规定做出判决:驳回张某明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上海继承律师指出:首先张某明及其妻子小张的人事档案,载明张某明“过继于叔叔家(1952年)”的事实;另外派出所户口档案,显示1953年4月30日张某某家户籍登记中已不再有儿子张某明的记载且1988年之前张某明户口一直登记在其叔婶的户口上;再加上,张某明提交的用于证明自己对其母尽较多抚养义务的证据证明力不予认可,遂被驳回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3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沪律网提示:过继必须办理收养登记,这样被收养人与亲生父母的人身关系才不存在,否则就不能形成收养关系。被收养人能继承过继父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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