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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人钱财固然爽,却是损人不利己
发布时间:2019-07-12 16:12:3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40 ℃

许某一心想利用自己的容貌发不义之财,因此伙同他人假借相亲之名收取见面礼,骗取他人钱财,终被捕获。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许某这样的行为不仅将受害人陷入认为世界充满欺骗的情绪中,还要承担自己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骗人钱财固然爽,却是损人不利己

许某虽已年近40,但看起来风姿绰约。她贪恋享受、不安心劳作经营,意图利用自己的容貌发不义之财。之后许某与李某、谢某等人预谋,由许某化名“张某”,谢某充当“媒人”,李某“扮演”“张某”的母亲,四处寻找生财之机。2009年5月,得知安徽省某村村民王某想要讨一房媳妇,谢某便以介绍对象的为名将“张某”介绍给王某。李某陪同“张某”与王某见面,对方对漂亮的“张某”十分满意,有意结亲,李某便提出要收取“见面礼”,王某欣然给“张某”购买了衣物并给付现金28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钱财到手之后,许某几人就逃之夭夭,不再和对方联系。2009年6月,许某等人又故技重施,骗取了安徽省另一个村村民陈某人民币3000余元。后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海刑事律师指出:通常认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 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该案中,许某等人假借相亲之名,在李某、陈某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取到共6000余元,造成李某、陈某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沪律网提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 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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