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一年多,丈夫却拒绝同房,妻子实在无法忍受,只得将丈夫告上法庭。青山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夫妻双方的感情未破裂,不准离婚。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有很多,如何在实践当中认定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可以判决离婚,需要法院结合诸多客观因素,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进行认定。
2014年,小琴(化名)与丈夫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小琴称,结婚至今,由于男方的原因,夫妻俩一直没有夫妻生活,为了摆脱精神上的痛苦,今年初她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小琴的丈夫当庭辩称,自己没有任何生理缺陷,只是因为没有共同居住的环境,且未正式举办婚礼,才没住在一起。婚后,他给妻子买了车,工资也上交给妻子管,双方感情未破裂。婚礼还没办,妻子就要求离婚,他无法接受。法院认为,双方结婚有感情基础,虽在生活中遇到过矛盾,但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男方要求与女方和好,女方应给个机会。于是,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有很多人认为夫妻双方没有性生活就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法院必然会判决离婚,这实际上是个误区。本案中,原告不仅需要证明男方有生理缺陷,且还需证明男方的病情难以治愈,足以影响到婚姻生活,但这种证明难度非常大,仅仅以因男方的原因未发生性关系为由,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沪律网指出: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起诉离婚的一方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达到了完全破裂的程度,否则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很难成功的。另外法院在一审判决中通常不准予离婚,也是为了避免出现二审判决推翻一审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