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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膝下无子女,去世后留下无主房产
发布时间:2019-07-29 16:29:0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64 ℃

老人膝下无子女,去世后留下的房产应该如何处理?近期,深圳就处理了一处无主房产的产权归属问题。老人晚年由侄女养老送终,但是其留下的房产的70%还是被认定为无主遗产,侄女只获得了30%。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认为有些老人因为没有子女和配偶,由其他的亲戚养老送终,要想在去世后留下的遗产不成为无主遗产,就需要立下遗赠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老人膝下无子女,去世后留下无主房产

2017年9月,深圳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室在工作中,发现位于罗湖区都市名园的一处物业存在疑似无主房产的情况。经进一步了解得知,罗湖区村民蔡某某,膝下无儿无女,年老后投奔侄女,由侄女为他养老送终。依据蔡某某生前签订的拆迁赔偿协议,其名下拥有一套回迁房,该回迁房在其去世后才建成安置。蔡某某侄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配该房产。考虑到蔡某某侄女对蔡某某生前尽了扶助义务,并为他办理丧葬事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定蔡某某侄女获得回迁房30%的房产份额,剩余70%的房产份额无主。得知此信息后,深圳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室组织骨干力量积极应对,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搜集全国类似案例、认真分析研判。最终确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之规定。2018年1月2日,法律顾问室代理深圳市政府依法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认定无主财产申请。同日,该院受理该案。2018年2月1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关于认领罗湖区都市名园XXX房的公告”,在公告期限一年之后,该房产份额仍然无人认领, 2019年2月20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律顾问室代理深圳市政府出庭,法院一审终审判定涉案房产70%份额归国家所有。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在上述案例中,老人的侄女不是法定继承人,侄女要想继承老人的遗产,则需要老人在生前立下遗赠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在没有遗赠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下,侄女可以通过主张与老人共同生活并且尽到了赡养义务而分得部分遗产。

《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沪律网提示:蔡某某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留下遗嘱、遗赠以及遗赠扶养协议,虽然侄女为其养老送终,但是侄女并不能因此获得蔡某某死后留下的全部房产份额,只能获得一部分,剩下的房产部分需要按照无主遗产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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