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未成年人的保护是社会公众关注的一大热点,而就在前不久,微博上一段视频流出,一个小女孩被拴在门上,甚至被关在笼子里,网友们在纷纷指责的同时,找出了女孩及其父亲的信息,警方也及时地介入。上海刑事律师指出虐待儿童的行为可以入刑,虽然在现行刑法中没有独立的虐待儿童罪,但是可以虐待罪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来定罪。
4月18日上午,有网友在微博发布消息称,广东潮州一名男子殴打自己的女儿,造成其多处受伤,并附有将孩子拴在门上、关在笼子内、脚踩的图片及视频。18日晚,潮州市潮安区警方发布通报回应此事,称关注到网传发生在辖区内彩塘镇一女童疑遭虐待相片、视频后,潮安警方主动介入,迅速开展调查。经初查,彩塘镇人许某潜、许某婷原是夫妻关系,去年年底经协议离婚,次女小许随父许某潜生活。据许某潜交代,今年年初,其故意通过摆拍、拼凑网传的相关相片、视频发给女方,目的是与许某婷斗气。经查,网传中肢体淤青的相关相片并非小许的。经法医检查,小许(20个月大)身体无发现外来暴力伤害痕迹。目前,潮安警方正加紧开展进一步的调查核实等工作。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在我国刑法中有两条条文将虐待儿童的行为列为犯罪,分别是虐待罪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两罪的区别在于前者主要发生在家庭内部,并且是亲告罪,后者包括的范围大于前者,并且不是亲告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沪律网提示: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中没有独立的虐待儿童罪,而是在虐待罪中吸收了虐待儿童的行为,但是现在的虐待罪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实际中上难免会存在父母之外的其他人的虐待行为,这就使它无法完整有效地对虐童行为进行规制,刑法所设之罪名也很难以与虐童行为完全对号入座。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虽然规制的范围较大,但是在量刑上较轻,也很难完全起到惩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