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父亲生前都是我在照顾,也说了将房子分给我一半,可被告却将我赶出家门,现在我无家可归,要求被告返还房屋!”近日,在绵竹市人民法院孝德法庭审理的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的庭审中,原告王女士情绪激动,坚决要求被告唐女士返还唐父生前承诺分给自己的房屋。上海法律顾问认为这是一起因为再婚和继承产生的纠纷,再婚配偶和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都享有继承权,任何一方不得剥夺另一方的继承份额。
原来,早年各自离异单身的王女士与唐先生相识后走到了一起,组成了家庭,结婚时,唐先生的女儿唐女士已经成年。婚后,两人的甜蜜日子没过多久唐先生便得了病,期间,唐女士长期在外地,很少回家,唐先生多由王女士照料。唐先生考虑到自己病情恶化,便与王女士商量后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将自建房分给王女士一半。离婚后,王女士仍然照顾唐先生直至其去世。但就在唐先生去世后,唐女士便将王女士赶出了家门。如今王女士无家可归,无奈之下来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唐女士返还侵占的房屋。考虑到本案涉及到家事这种特殊情况,为了用司法的温度来化解这场纠纷,承办法官在实地走访、了解当事人情况后,决定运用调解的方式来化解矛盾。“你父亲病重时,王女士一直尽心照顾,现在她孤身一人,为她考虑一个容身之处也未尝不可。”调解中,法官情理并存。经过多次调解,唐女士经过考虑后,表示自己并非刁蛮不通情理之人,只是前期没有好好与王女士沟通,现在同意分割出两间住房给王女士。王女士见唐女士态度有所转变,情绪也缓和了很多,也同意唐女士提出的分割意见。至此,一起房屋分割引发的纷争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中得到了圆满解决。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王女士和唐先生再婚后因唐先生考虑到自己病情恶化而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自建房产留一半给王女士。虽然王女士没有继承唐先生遗产的权利,但是根据离婚协议是可以享有一半的房产的。
《继承法》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沪律网提示:如果不考虑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只从继承法的角度看,在唐先生病重的时候,王女士悉心照顾,即使两人已经离婚,但两人的感情仍然是在的,王女士虽然没有法定继承权,但是也应当适当地分得一部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