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婚内出轨,并和第三者生育一女,出于愧疚的心理,男子在和结发妻子离婚的时候约定将自己新盖的房屋中的三套留给前妻和三个子女住,然而在再婚后,该男子和现任妻子便想将前妻赶出新房,并且闹到了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并没有支持男子的诉讼请求。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在有离婚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一方不得随意的撤销或者变更协议的内容,除非确有欺诈或者胁迫的事实存在。
刘某军与王某云于1964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二子。后刘某军婚内出轨,与陈某美于1987年生育非婚生女刘某倩。王某云在发现丈夫出轨后,于1988年3月在村干部调解下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刘某军拟新建房屋5大间、东屋3间,盖好后由王某云住东边的一间和东屋两间,其他房间由刘某军及3个子女住。1989年2月,刘某军与王某云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出具离婚调解书。同年7月刘某军在该村申请宅基地一处建设新房。房屋盖好后由刘某军与王某云及其子女按协议居住。后刘某军搬至城里,3个子女婚后也居住他处,现该房屋一直由王某云居住。刘某军与陈某美于2008年登记结婚。上述房屋于1995年11月取得《山东省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刘某军,共有人为刘某军、陈某美、刘某倩。现刘某军、陈某美、刘某倩向法院起诉主张该房屋系3人共同所有,王某云无权居住,要求王某云停止侵占、搬出房屋、腾空院落。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军与王某云在涉案房屋建设前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对房屋作出了分配,明确约定刘某军、王某云及其子女具体居住的房间。从该房屋的建设、分配及实际居住情况看,王某云有权居住该房屋,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刘某军、陈某美、刘某倩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刘某军和王某云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人离婚后王某云可以居住三间新房。该约定系双方在村干部和调解主任的见证下达成,不管是刘某军对于出轨的内疚还是帮助生活困难的王某云,该约定都是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也不存在受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沪律网提示:通常来说,夫妻在离婚后应该人财两清,但是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以及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男女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将自己的房产交于另一方居住,但所有权的归属不会因居住而发生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