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十几年,妻子突然患疾病生活无法自理,3年前父母将其接到娘家居住,自以后,丈夫从没有尽到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对自己不管不问。故妻子王女士将丈夫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给付自2016年10月起的生活费、护理费和医疗费。上海婚姻律师支持原告的主张,因为夫妻之间互有扶养义务,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救济。
王女士和李某结婚十四年育有一子。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婚后,王女士患上Wernicke脑病和视神经萎缩(双侧)疾病。2016年,王女士的病情越来越严重,生活无法自理。2016年10月,王女士被父母接走。自此以后,李某再未对王女士尽扶养义务。2018年,李某曾起诉要求与王女士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庭审中,李某称,可以将王女士接走生活,但自己没有能力负担王女士的生活的各项支出。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王女士患有Wernicke脑病和视神经萎缩(双侧)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故李某作为丈夫理应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关爱对方,相互扶持,在经济上给付王女士一定的扶养费,而王女士自2016年10月6日搬出家另外居住,自2016年10月6日至今李某未尽夫妻间扶养义务,王女士生活无法自理一直由其年迈的父母照顾,故王女士要求李某支付2016年10月6日起生活费和护理费、医疗费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据原告的身体状况、被告的负担能力、被告抚养子女的负担情况、原告父母的身体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支付的生活费和护理费的金额每月1000元。原告要求的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为准。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是与夫妻的身份关系相伴相随的,既然是义务就不能被随意的抛弃,而是要对对方尽到扶养的义务,包括物质上的扶养以及精神上的扶养。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沪律网指出:王女士在患病后,丈夫李某没有进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王女士主张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等是对扶养义务的一种量化,法院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能够保障王女士今后的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