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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有过错,可能失去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9-07-17 12:17:4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69 ℃

陈某发现丈夫婚外情,于是起诉离婚,希望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没想到丈夫不仅不因为自己的过错感到羞愧,还嘲讽自己工资微薄无法养育孩子。好在,最终,法院,根据《婚姻法》相关条例及案件具体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陈某。处理此类案件时,将会考虑有过错房可能对孩子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婚姻期间有过错,可能绝缘抚养权

陈某发现丈夫王某有外遇,于是便向法院提起离婚。陈某通过调查取证,获得了王某与小三共同居住的小区的物业证明、酒店入住登记记录、航空记录以及王某给小三打款的凭证等。面对陈某的离婚要求,王某没有异议,但是双方对于孩子跟谁的问题存在很大的分歧。庭审中,陈某认为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王某对离婚有过错,缺乏家庭责任感,不适合抚养孩子;何况孩子年仅3周岁,与母亲相处的时间较多。因此陈某请求法法院判决孩子归自己抚养。同时,陈某要求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鉴于王某有给付能力,要求其一次性付清。王某则认为陈某收入低,自己才能为孩子提供优越的生活条件,是抚养孩子的合适的人选。法院最终,考虑到孩子的年龄状况及以前的抚养情况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及对方的给付能力,判决孩子归陈某抚养,且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按月支付至孩子18周岁止。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在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时,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由于同过错方共同生活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谁对子女健康成长更有利就跟谁生活,无过错方争取抚养权的筹码将会增加,子女的抚养权将很可能被判归无过错方。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3款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沪律网提示:夫妻一方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存在婚外情、赌博、虐待、暴力等情况,而导致的夫妻感情破裂的,属于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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