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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分居期间购买的原石“切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9-07-19 12:19:4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42 ℃

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最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但是两人对女方在分居期间购买的一块翡翠原石加工成的翡翠饰品的分割产生了纠纷,一边是女方认为是其的个人财产,另一边是男方认为这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那么究竟如何认定呢?上海离婚律师解释到只要还没有登记离婚或者法院判决离婚,双方的共同财产就还是共同财产,并不会因为分居而成为个人财产。

一方分居期间购买的原石“切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赵某和李某2008年9月结婚,2016年2月因感情不和分居,2018年9月赵某起诉要求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及共同债务等问题并无争议,但丈夫李某认为妻子的一套翡翠饰品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赵某认为这是夫妻分居后用自己的收入购买的原石制作而成,分居后双方收入就由各自管理使用,而且珠宝首饰是女性的专属用品,因此这套首饰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查明赵某6月以人民币8800元购买了一块翡翠原石,切开后制成一套翡翠饰品,价值约人民币18万元。法官们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夫妻一方的财产。珠宝饰品由妻子专有使用,具有人身依附性,不应当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虽属个人使用,但人身依附性并不强烈,并非“生活用品”,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赵某的这套翡翠饰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因为在婚姻法中分居并不会终止婚姻关系,分居期间仍然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原石及升值收益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沪律网提示:本案中的翡翠首饰虽然是赵某专用的,但是不应当属于“生活用品”,因为要属于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必须符合专用和生活用品两个条件。因此,从这一个角度看,上述案例中的翡翠首饰也不属于赵某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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