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婚内购买的房屋,名字登记在男方名下,在两人离婚的时候,男方瞒着女方将房屋过户到自己父母的名下,并且还弄出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事实上男方是想不让女方得到该房屋的份额而将房屋赠与给了自己的父母,那么这样的行为是否有效呢?上海离婚律师指出该行为是无效的,并且损害了女方分割夫妻财产的利益,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利益。
史丽丽(女方化名)与杨文(男方化名)结婚生子后,为小孩上学买了一套学区房。买房由杨文一手操办,从签订所有手续到办理房产证都是以杨文一个人的名义。新房交付后,杨文一家三口并没有住进去,为孩子申请到学位后,他们把房子租了出去,依然住在原来的房子里。由于双方性格问题争吵不断升级,史丽丽向杨文提出离婚,但杨文不同意离婚。于是,史丽丽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半年以后,史丽丽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离婚案审理期间,史丽丽发现她和杨文的夫妻共同房产竟于两个月前被杨文卖给了公公婆婆。于是她把丈夫和公公婆婆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丈夫和公公婆婆之间的房屋买卖无效。法院查明,被告杨文在原告史丽丽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期间,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产权出售给父母亲,价款为56万元,但其父母并没有实际支付房款。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于三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之前登记在被告杨文名下,房屋权属以登记为准,故该房屋产权人应该是杨文。因杨文和史丽丽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该房产权,所以该产权应为杨文和史丽丽共有。而杨文的父母在原告史丽丽向被告杨文提起离婚诉讼之后,与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没有实际支付对价,应属恶意串通,严重损害了原告史丽丽的权益。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以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来掩盖房屋赠与的事实,并且损害了房屋共同所有人史丽丽的利益,根据合同法,该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再根据婚姻法,杨文故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沪律网提示:史丽丽与杨文对涉案房产都具有处分权,杨文未经史丽丽的同意而将房产转移,系无权处分,从这一点看,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是有效的,但是房屋产权的变更行为是无效的;另一方面,房屋买卖合同掩盖了房屋赠与的事实,而其目的是损害史丽丽的利益,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