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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将房产留给子女,多年未过户男方欲反悔
发布时间:2019-07-29 12:29:5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10 ℃

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男方在离婚协议注明将共同财产中一处房产赠与给三个年幼的子女,但是房子一直没有过户,女方与三个子女一直居住在一起。然而几年后,男方以房屋产权尚未转移,协议未履行等为由想要回房屋,但其诉求最终没有获得法院支持。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赠与,赠与的一方必须履行义务,并且该赠与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不可以随意撤销赠与。

离婚时约定将房产留给子女,多年未过户男方欲反悔

阿威(夫)与阿丹(妻)原是夫妻,有阿志、阿俊、阿珊三个孩子。2004年,夫妻俩在英德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当时三个子女最大13岁,最小9岁。出于对三子女生活的考虑,双方把共同财产中广州的一处房产赠与给三个子女,并领取离婚证。此后,房产由阿丹和三个子女居住至今,但没有将房屋过户至三个子女名下。阿威以房屋产权尚未转移,协议未履行,且自己已年过半百,生活无着落,居无定所,患有三高及风湿疾病需常吃药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赠与行为。但阿丹和三个子女均不同意撤销。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阿威与阿丹离婚时达成《离婚协议》中对广州房产的处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的赠与是有明确目的,属诺成性的约定,双方订立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双方婚姻因离婚协议而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应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且双方订立协议已超过一年,故协议不能撤销。因此,依法驳回了阿威的诉讼请求。阿威坚持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房产尚未过户,其可以随时撤销。况且,他没工作又有病,还没有固定住处,如再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将使他生活难以维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他也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阿威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级法院,近日市中级法院驳回了阿威的上诉,维持原判。在二审中,阿丹及其三个子女答辩称,即使本案适用合同法,阿威也不能撤销赠与行为,因为阿威与阿丹在协议离婚时,阿威承认他长期赌博输掉100多万元,当时考虑到双方离婚后,阿威再也无能力支付三孩子抚养费而约定房产归三小孩,而事实上阿威从离婚到本案发生时,阿威确实再也没有支付过三小孩的抚养费。阿丹说,阿威离婚时将房产赠与三个孩子明显带有道德义务性质,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不适用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阿丹和其三个孩子还称,阿威现未满60周岁,身强力壮,没有证据显示他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如果要撤销赠与,必须是阿威与阿丹双方协商一致,单方无权撤销,现阿丹坚决不同意撤销赠与行为,阿威的反悔不能起到撤销赠与合同的效果。“当时考虑到阿威与我离婚后,他不再支付三个孩子的抚养费,而约定房产归三个小孩所有作为抚养费补偿给三小孩,现在他要求撤销赠与房产,于情于理于法都讲不过去。”阿丹说。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离婚协议中约定阿威将房产房产赠与给三个子女,该赠与是对三个子女生活的基本保障,阿威有义务完成变更登记,不能以房屋还没有完成变更登记为由来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就算阿威现在生活真的存在困难,也应该是主张阿丹对其进行适当的帮助,而不得以赠与给子女的房产作为筹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沪律网指出: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给予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以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为前提,所谓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是指动产尚未交付,不动产尚未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该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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