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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法院判女方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9-08-01 16:01:2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61 ℃

彩礼在民间的婚姻中并不少见,而因彩礼产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对于双方争议的彩礼问题,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彩礼6万元。上海离婚律师提醒到对于彩礼的返还问题,应当结合双方的过错、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经济条件和当地习俗等因素进行综合的评判,让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夫妻离婚,法院判女方返还彩礼

2017年8月,冯某与罗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8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2017年8月初冯某支付罗某见面礼1万元,2018年1月2日冯某微信转账给罗某3万元,约定首饰折价款,并支付现金4万元,2018年1月7日冯某微信转账给罗某2万元(后6万元约定为彩礼)。2018年农历正月十二,冯某全家外出打工,罗某因身体原因不愿随冯某打工。之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罗某未与冯某共同生活。2019年3月,双方为是否返还彩礼发生争执,双方家人发生肢体冲突,当地公安派出所为此进行了调解。冯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罗某返还处彩礼1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罗某离婚,罗某同意离婚,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生活短,未真正建立夫妻感情,双方均同意离婚,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冯某自愿支付罗某1万元见面礼、3万元首饰款,罗某以结婚为前提予以接受,应视为赠与,罗某可不予返还;罗某接受冯某彩礼6万元,而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从公平角度、当地习俗出发,罗某应该予以返还。据此,遂作出以上判决。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的,若结婚的目的没有达成或者虽然结了婚但是没有实际共同生活过,即在事实上没有实现结婚的目的,那么支付彩礼的一方都有权主张对方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提示:彩礼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概念和范围界定,是一种民间婚姻的习俗,通常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由男方给付给女方的大额现金或者大件物品,比如汽车、房屋、有特定意义的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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