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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男方车祸去世,女方为何仍有遗产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9-08-02 16:02:4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51 ℃

一对夫妻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被判离婚,然而在签收了法院送达的离婚判决书后的三天,男方就因为车祸意外去世,女方此时却被法院认定还能继承男方的遗产,这是为什么呢?上海婚姻律师如此解释到:一审的离婚判决并不是在送达当事人时就生效的,只有经过二审或者十五天的上诉期才会生效,这段时间内男方去世,那么双方的夫妻关系仍然处于存续状态。

夫妻离婚后男方车祸去世,女方为何仍有遗产继承权?

2002年5月,刘燕与丈夫王明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于6月23日判决二人离婚,并就财产作了处理,王明分得价值10万元的财产。6月25日双方当事人签收了法院送达的判决书。6月28日,王明外出不幸撞车身亡,法院随即作出了中止刘燕与王明离婚诉讼的裁定。刘燕将其安葬后,王明的惟一亲人其弟王维要求继承其兄离婚诉讼中分得的财产,而刘燕认为离婚判决书还未生效,王明的一切遗产应由她继承。双方争执不下,王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王明的遗产。人民法院受案后,经审理认为,刘燕与王明在判决前双方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互有继承权。其间,王明因车祸死亡,导致离婚诉讼终止,二人的夫妻关系一直存续到王明死亡之时,因此,刘燕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的身份继承王明的遗产。原告王维作为王明的兄弟,属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据此,法院于近日判决驳回原告王维的诉讼请求。本案被告刘燕与王明的离婚诉讼,虽经法院判决离婚,但一审判决的生效期限为15日,即当事人在接到一审判决后15日内未提起上诉即发生法律效力。在判决生效前,即在王明死亡之前,他们之间还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和夫妻身份。因此,刘燕继承王明的遗产是合法的。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因为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所以在离婚诉讼中,一审离婚判决并不是送达当事人就生效的,而是需要看当事人是否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如果当事人不服而上诉的,那么离婚判决只有等二审结束后才能生效;如果当事人没有上诉的,那么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之后,一审的判决结果才会生效。所以本案中刘燕还是王明的妻子,享有遗产的继承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沪律网提示:一审法院宣告离婚判决的时候,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这正是因为离婚判决还没有生效之前,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还没有解除,原告和被告都不能在这段时间内结婚,否则就是构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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