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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红包存在父亲账户下,父母离婚时是否有权分割?
发布时间:2019-08-08 16:08:5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94 ℃

逢年过节,孩子收到的红包究竟该属于谁?朝阳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中,夫妻俩就对孩子的红包归属产生了纠纷,法院最终认定孩子的红包虽然存在父亲的银行账户下,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范畴,孩子被判给母亲后,由母亲代为保管红包。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未成年子女也有财产权,赠与给他们的红包属于其个人财产,而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财产在父母离婚时进行分割。

孩子的红包存在父亲账户下,父母离婚时是否有权分割?

张亮和李蕾(均为化名)是一对“80 后”夫妻,育有一子张明明(化名)。张亮和李蕾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双方几经协商后决定孩子张明明由李蕾抚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基本达成一致。但对于如何分张明明历年攒下来的压岁钱、红包钱却出现了重大分歧。张明明8岁,自出生以来每年过节以及张明明的生日,亲朋好友都会给他红包。夫妻俩就很有心地将儿子的红包钱存入银行,已累计有数万元。因为孩子年纪小,没有开办银行卡,就将上述款项陆续存入了其父张亮的名下。庭审中,张亮认为,每年自己家亲戚给的压岁钱、过生日的红包都是大头,而且存储于自己名下,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而且离婚后孩子将随李蕾生活,若多年积攒的红包钱不分而全部给孩子,则相当于给了李蕾,对自己不公平。李蕾则认为,既然在离婚后儿子张明明将由自己抚养,属于张明明的红包钱就应由自己保管,而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于无法达成一致,张亮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对包括红包钱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明明的红包钱是父母及亲戚朋友对张明明的赠与,虽存储于其父张亮的账户中,但仍属于张明明受赠的个人财产,而非其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无权分割。最后,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张明明由被告李蕾抚养,对夫妻共同财产亦依法进行了处理,红包钱则不在分割之列,而由被告李蕾代为保管。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他人赠与给子女的红包,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父母仅有保管的权利,而不享有这笔财产的所有权,在父母离婚时自然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否则就是对子女财产权的侵害。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沪律网提示:未成年子女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具有财产权。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有权利保管给未成年子女的红包,但是红包仍然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父母未经子女的允许不能擅自动用这笔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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